關于補繳住房公積金的補充規定
黃住房公積金辦發[2018]9號
為了進一步加強資金管理,防止由于突擊補繳住房公積金騙取公積金貸款事件發生,現將補繳住房公積金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必須由單位統一辦理。單位在辦理補繳時須提供蓋有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情況說明。
二、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才能補繳住房公積金。
(一)、單位因自身原因欠繳以往年份住房公積金的;
(二)、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包括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的;
(三)、單位因計算錯誤導致月繳存額不對而需要補繳的;
(四)、單位為新錄用的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時間滯后于事實上勞動關系形成時間,需要為職工補繳的;
(五)、職工調入單位未及時確認,需要補繳的;
(六)、單位因失誤導致漏繳月份的。
三、單位為職工補繳當年度住房公積金由各網點負責人審批;補繳以往年度住房公積金由單位報籌集稽查中心審批;特殊情況由網點報籌集稽查中心,由分管領導審批。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黃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2日